抵押与抵押登记
抵押,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,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物的价款受偿。
抵押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担保行为。抵押担保对债权人比较安全可靠,同时财产抵押之后,并不转移占有,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用,因此以财产抵押作为担保的越来越多。银行多数采用贷款的方式。
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登记,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。
一、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;
二、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(镇)、村企业的产房为建筑物抵押的;
三、以林木抵押的;
四、以航空器、船舶、车辆抵押的;
五、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。
同一价值只能设立一个抵押权,当事人就同一价值重复抵押的无效。抵押登记制度就是为了防止重复抵押的出现,保护债权人的利益。
如果抵押人以同一财产设立多个抵押权,县设立的未对抵押物登记,后设立的对抵押物进行登记,后签订的抵押合同经登记生效,先签订的抵押合同因未经登记不生效。
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:
一、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,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;
二、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(镇)、村企业的产房为建筑物抵押的,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 门;
三、 以林木抵押的,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;
四、 以航空器、船舶、车辆抵押的,为交通工具的登记部门;
五、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,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。
办理抵押物登记,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复印件:
一、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;
二、 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。